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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4 09:05:51 春寧 參考資料 投訴 投稿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chǎn)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一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jīng)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持續(xù)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nèi)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cè)素摀,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贌o照駕駛。

 、谖唇(jīng)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cè)素摀?/p>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狀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jīng)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cè)伺c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資料,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持續(xù)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zhuǎn)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務必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狀況下,進廠修理(特殊狀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jīng)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齊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務必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jīng)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jīng)常洗車輛,持續(xù)車廂內(nèi)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nèi)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務必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總務處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xù)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diào)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jīng)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jīng)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務必睡覺(特殊狀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2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職責人,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員工為直接職責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生接送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nèi),與班主任老師、隨車管理員、校車安全管理員、駕駛員等簽訂接送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管理職責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細則。定車、定座安排到人,落實各處室、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隨車管理員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輛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校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中心學校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和圖片記錄。

  6、學校在配備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到達校車使用標準。并將相關資料遞交給教育局存檔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人數(shù)。要根據(jù)接送車輛核載人數(shù)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接送車的乘載人數(shù),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xiàn)象。

  9、學校配合中心學校對駕駛員、隨車管理人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jīng)驗,提出整改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fā)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xié)調(diào)設法調(diào)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zhì)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輛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要協(xié)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隨車管理員護送值班表,確保每一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至兩名職責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并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務必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后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后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學生的車輛車況、車輛行駛狀況、學生乘車狀況、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隨車管理員、接送車等每一天都有詳實的記錄。

  14,學校應向駕駛員帶給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車場所,并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車地。

  15、學校一旦發(fā)現(xiàn)有拼裝車、報廢車、農(nóng)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zhì)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并立即報告中心學校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fā)生的狀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里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內(nèi)向當?shù)卣⑸霞壷鞴懿块T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狀況,以便各職能部門根據(jù)實情來應對突發(fā)事件,持續(xù)社會穩(wěn)定。

  17、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對學生乘車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評。凡因職責心不強、工作不力和給學生接送車輛管理工作帶來消極影響的要給予適當?shù)慕?jīng)濟、行政處罰,造成交通傷亡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進行職責追究。

  18、突遇惡劣天氣及下大雪后道路滑,行車危險,校車停運。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3

  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的生命,一切工作安全放在首位,為確保我園校車安全,確保每個乘車幼兒的安全,我園特定以下措施:

  一、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二、校車司機務必持證上崗,具有必須駕駛經(jīng)驗,并且工作認真負責、細心穩(wěn)重、熱愛幼兒。嚴禁非專職司機開校車。

  三、要經(jīng)常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行車意識,做到安全行駛、禮貌禮讓,不超速、不搶道,不開斗氣車,確保幼兒安全。

  四、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五、提醒校車司機務必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能夠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六、校車在接送幼兒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隨車工作人員應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積極配合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處理。園領導要及時將事故狀況報所在區(qū)域教育主管部門。

  七、跟車老師務必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班級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shù)無誤后,方可上車。

  八、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務必在當日記錄中做個性說明,以免遺漏。

  九、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務必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十、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務必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十一、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務必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十二、督促校車司機務必持續(xù)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三、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浚瑹o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十四、理解教育行政部門對配有校車的幼兒園的管理。各幼兒園主辦單位要同園長簽定校車安全職責書,并定期對其安全工作進行檢查。

  十五、應選取安全地點設置校車?空,中途不得隨意停車接送。每輛車應配備1~2名隨車工作人員,負責做好幼兒上、下車安全及與家長的交接工作。校車入園后統(tǒng)一組織幼兒進班,防止出現(xiàn)因幼兒自行活動引發(fā)的安全事故。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4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郝寶新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照管員隨車制度。校車每一天有一名照管員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照管員務必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jīng)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持續(xù)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nèi)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狀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cè)顺袚氊,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谖唇(jīng)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罰款由駕駛?cè)素摀?/p>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5.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能夠讓學生獨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6.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經(jīng)常洗車輛,持續(xù)車廂內(nèi)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nèi)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務必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按狀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7.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務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一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持續(xù)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diào)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jīng)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8)司機駕車必須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禮貌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校內(nèi)不準按喇叭,車內(nèi)不準吸煙。

  (10)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禮貌。

  (11)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2)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回到,應立即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

  8.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禮貌素質(zhì),高度的事業(yè)心、職責心,愛崗愛業(yè)。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務必認真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jīng)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5)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zhì)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狀況可靈活處理。

  (6)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

  (7)嚴格執(zhí)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務必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zhuǎn)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guī)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的,不準繼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9.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并盡量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發(fā)生爭執(zhí),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務必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qū)W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狀況下,不能夠讓其接走學生。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理解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diào)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diào)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nóng)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帶給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nóng)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理解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yè)和信息化、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shù)炔块T,按照保障安全、經(jīng)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chǎn)校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chǎn)品質(zhì)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chǎn)(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貼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貼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職責。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帶給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

  第九條學校能夠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能夠帶給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狀況,能夠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個體經(jīng)營者帶給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cè)诉M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cè)藢W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帶給者帶給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帶給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書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qū)W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諑Ыo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貼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貼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jīng)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cè)耍?/p>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jīng)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職責保險。

  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帶給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貼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cè)恕⑿旭偩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帶給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到達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諑Ыo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貼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zhì)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zhì)量保證期制度,在質(zhì)量保證期內(nèi)對校車的維修質(zhì)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cè)?/p>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cè)藨斠勒毡緱l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貼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jīng)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nèi)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職責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nèi)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cè)松暾埲〉眯\囻{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貼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完畢,對貼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貼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cè)宋慈〉眯\囻{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cè)笋{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cè)藨斆磕昀斫夤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cè)藨斪袷氐缆方煌ò踩煞ㄒ?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禮貌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貼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能夠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能夠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cè)?浚_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cè)顺瑔T、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能夠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cè)诉M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cè)说牡缆方煌ò踩`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帶給者為學校帶給校車服務的,雙方能夠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fā)現(xiàn)駕駛?cè)藷o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忙、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掉后示意駕駛?cè)藛有\嚕?/p>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cè)、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cè)笋{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zhuǎn)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貼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cè)瞬坏迷谛\囕d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cè)、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nèi)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帶給者、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七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三條生產(chǎn)、銷售不貼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chǎn)品質(zhì)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到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cè)颂?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帶給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jīng)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jīng)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cè)宋慈〉眯\囻{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能夠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cè)擞邢铝星樾沃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能夠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停靠站點?浚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貼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貼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cè)藯l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帶給者轉(zhuǎn)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cè)诉`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能夠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蛘咝\嚪⻊諑Ыo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帶給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能夠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5年內(nèi)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職責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九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職責。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狀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狀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jīng)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帶給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cè)藨斪员緱l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nèi),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nèi)能夠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6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不超員,不超速。

  6、保持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8、幼兒上下車時,跟車老師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9、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10、跟車老師在幼兒上車前清點幼兒人數(shù),幫助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cè)藛T啟動校車;

  11、核實幼兒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幼兒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guī)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nèi)不準按喇叭,車內(nèi)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車輛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工作,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nèi)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zhuǎn)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園長。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完好,方可簽字提車。

  司機接送幼兒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里,絕不可以讓幼兒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反交規(guī)情況下經(jīng)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接送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接送幼兒一律實行接送卡接送幼兒,無卡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委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shù),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shù)。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zhì)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xié)調(diào)一致,對家長、幼兒態(tài)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nèi)空氣流通,并根據(jù)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lián)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fā)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jù)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xiàn)。

  7、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8

  為規(guī)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fā)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shù)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每次車輛出發(fā)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fā)。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車時間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浚瑹o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條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現(xiàn)狀、服務學生人數(shù)、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nèi)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經(jīng)濟和信息化、財政、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質(zhì)量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費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服務。

  財政資助所需資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分擔,由地方各級財政統(tǒng)籌安排。

  第五條學;蛐\嚪⻊仗峁┱呤褂眯\,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校車使用許可申請和相關材料?h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征求同級相關部門意見,在法定時限內(nèi)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校車行駛路線需要跨越二個以上縣級行政區(qū)域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學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抄送相關縣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學;蛐\嚪⻊仗峁┱呷〉眯\囀褂迷S可后,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核發(fā)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校車標牌不得涂改、轉(zhuǎn)讓、挪用于其他車輛。

  第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或者車輛、所有人、駕駛?cè)税l(fā)生變化的,學;蛐\嚪⻊仗峁┱邞斚蛟税l(fā)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更換校車標牌。

  第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的;學;蛐\嚪⻊仗峁┱邞斣谛\囀褂迷S可注銷或吊銷后5日內(nèi),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校車臨時無法正常運行的,學;蛐\嚪⻊仗峁┱呓(jīng)向核發(fā)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臨時調(diào)用其他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或有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cè),并使用原校車標牌?/p>

 。ㄒ唬┬\嚢l(fā)生故障或者進行維修的;

 。ǘ┬\囘M行機動車環(huán)保定期檢驗或安全技術檢驗的;

 。ㄈ┬\嚢l(fā)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ㄋ模┬\囻{駛?cè)艘虿』蛘咂渌虿荒荞{駛校車的。

  第十一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環(huán)保定期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為校車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yōu)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cè)耍蚯闆r變化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十三條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并開啟具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學;蛐\嚪⻊仗峁┱邞斀⑿l(wèi)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監(jiān)控平臺,并與校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監(jiān)控平臺聯(lián)網(wǎng),對校車運行情況實時監(jiān)控?h級人民政府教育、交通運輸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監(jiān)管。

  第十四條校車行駛路線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分布及校車運行情況進行統(tǒng)計,并配合同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校車?空军c標牌和標線的數(shù)量及設置進行規(guī)劃。校車?空军c、標識、標線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六條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備校車隨車照管人員,建立健全隨車照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挲g在20周歲以上,不超過50周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

 。ǘ┥硇慕】,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

 。ㄈo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ㄋ模o犯罪記錄。

  第十七條校車駕駛?cè)藨攨f(xié)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shù);在校車停放時,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能關閉車門離開。

  第十八條校車發(fā)車前,學;蛐\嚪⻊仗峁┱邞斨概蓪H瞬轵炐\,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得放行:

 。ㄒ唬o隨車照管人員的;

 。ǘ{駛?cè)伺c校車標牌載明的駕駛?cè)瞬环,但有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ㄈ{駛?cè)司坪蠡蛘邍乐厣眢w不適駕駛校車的;

 。ㄋ模┏^核載人數(shù)的.;

  (五)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和非法營運車輛。

  第二十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涂改、轉(zhuǎn)讓校車標牌或?qū)⑿\嚇伺婆灿糜谄渌囕v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注銷校車標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小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可以繼續(xù)作為校車使用至20xx年xx月xx日。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在《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實施之日前購買的,符合《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的小學生專用校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20xx年內(nèi),可以繼續(xù)作為校車使用。到期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注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參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xxxx年8月1日起施行。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0

  一.學生應按照規(guī)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后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后走動,車輛未停穩(wěn),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fā)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lián)系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nèi)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nèi)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并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nèi)寫作業(yè),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棱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fā)現(xiàn)違規(guī)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嘩打鬧,更不允許搶占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fā)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fā)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fā)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1

  1、熱愛本職工作,有高度的韋業(yè)心和責任感,認真做好接送工作。

  2、對幼兒要有愛心,不得打罵體罰幼兒。

  3、按規(guī)定的路線接送幼兒,不得私自改變路線。

  4、跟車老師安排幼兒等車點和等車時間。

  5、按規(guī)定的.上學放學時間準時隨車接送幼兒,不耽誤幼兒上學、放學。

  6、不漏接、漏送一個幼兒。幼兒上學遲到,沒有準時到等車點候車的,跟車老師應電話通知家長,與家長溝通后方可示意司機開車。幼兒放學上車后,跟車老師應清點人數(shù),幼兒到齊后方可示意司機開車。

  7、幼兒上落車時,跟車老師站在車門旁邊,扶助小幼兒上落車,幼兒上車后清點人數(shù),并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示意司機開車,幼兒下車后叮囑幼兒要及時回家或回學校,不在路途玩耍。幼兒要過馬路的,必須送幼兒過馬路。

  8、維持乘車秩序。教育幼兒行車時不可離座或伸頭、手出車窗,不準大聲喧嘩,不能吵鬧打架,不向車外扔雜物。

  9、教育幼兒愛護車輛公物,不得隨意破壞座椅、車窗,不得隨意丟垃圾,保持接送車衛(wèi)生清潔,做到文明乘車。

  10、車上常備外用藥品,熟記應急電話,以便急時使用。如幼兒有突發(fā)疾病,立即送往醫(yī)院,并盡快與家長聯(lián)系。如遇交通事故,要保護好幼兒,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和交警。

  11、顧全大局,要和駕駛員團結合作,積極和學校老師配合,確保幼兒人身安全,順利完成每天的接送工作。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2

  一、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cè)税踩芾碇贫,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周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cè)诉M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二、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qū)I(yè)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cè)说那闆r,并報當?shù)亟逃姓鞴懿块T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報告校車行經(jīng)的路線和?康恼军c,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jīng)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shù)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fā)現(xiàn)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后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車運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運行時車內(nèi)危險的.發(fā)生,并及時制止校車駕駛?cè)说慕煌ò踩`法行為。

  六、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將校車駕駛?cè)私煌ò踩`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cè)说慕煌ò踩逃?/p>

  七、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cè)撕炗啺踩熊囏熑螘,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八、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jiān)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3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要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招收學生,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lián)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lián)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采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運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jīng)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

  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

  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并嚴格按照規(guī)定定期進行保養(yǎng)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cè)艘宦刹坏闷笧樾\囻{駛員。

  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xié)議書》,并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huán)環(huán)相扣,無縫監(jiān)管”。

  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制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置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并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fā)現(xiàn)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nèi)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zhèn),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并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

  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jù)承載人數(shù)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fā)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jiān)督;

  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系安全帶等違規(guī)行為,并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xù)。

  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zhì)量關和校車駕駛?cè)说馁Y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運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tài)、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信息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jiān)督管理。

  8、實現(xiàn)校車管控智能化。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jiān)控平臺,配備GPS監(jiān)控網(wǎng)絡和實時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安排專人對校車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jiān)控,掌握運行動態(tài),記錄運行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運行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運行行為。

  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運行情況,通報違規(guī)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配合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生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于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nèi)必須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

  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nèi)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nèi)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并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志;

  車輛在校內(nèi)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于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并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nèi)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季節(jié)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范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采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diào)整上課、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短信平臺、QQ群、電話、網(wǎng)絡等渠道做好信息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xié)同配合和應急聯(lián)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4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guī)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guī)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guī)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敖铀陀變呵闆r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lián)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fā)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nèi)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jīng)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zhí)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fā)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nèi)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wèi)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wèi)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guī),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guī)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日常檢修制度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nèi)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zhuǎn)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jīng)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5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chuàng)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jù)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諸城市接送學生車輛配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fā)[20XX]53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運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周內(nèi),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運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運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xiàn)的問題,認真總結經(jīng)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并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zhèn)中心校和鎮(zhèn)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jiān)督并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jù)接送車輛核載人數(shù)以及學生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shù),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xiàn)象,并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zhì)的養(yǎng)成教育之中,規(guī)范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并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內(nèi)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后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并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志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并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zhì)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lián)系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fā)生,可以及時聯(lián)系處理。

  12、校車因發(fā)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運行,校車車主設法調(diào)用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后,方可調(diào)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fā)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fā)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nèi)最有效地組織搶救并進行善后處理。在第一時間里向當?shù)卣、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fā)事件,保持社會穩(wěn)定。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6

  為確保每一位學生乘坐接送車的`安全,避免出現(xiàn)安全事故,特制訂如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專門成立接送車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根據(jù)北鎮(zhèn)市學生接送車專項整治會議精神,嚴把“三關”:即學生接送車輛準入關,接送車駕駛員聘用關,學生接送車制度落實關;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車、定時、定點。

  二、定人:學校根據(jù)學生乘車人數(shù),將乘車上下學的學生分成幾個路隊,排出《學生接送車分乘規(guī)劃表》、《教師接送車管理輪流表》,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三、定車:學校根據(jù)乘車學生的人數(shù)及分布情況規(guī)劃線路,落實車輛,張貼接送車標志,協(xié)同簽定學生上下學乘車責任合同,并由規(guī)定車輛具體安排接送。

  四、定時:學校根據(jù)季節(jié)變化排出各個不同時間段的學生上下學時間表,保證接送車輛按計劃時間有序運作。

  五、定點:

  (1)、學生放學,統(tǒng)一在指定地點排隊,由值勤負責教師護送學生上車、放學,由接送車輛送到指定下車地點。

  (2)、學生上學,根據(jù)學生乘車人數(shù),將乘車學生分成幾個片,每個片確定一個乘車地點,乘車學生由車長負責排隊,有序上車。乘車學生不得隨意選擇乘車地點和其它車輛。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7

  1、小學生候車管理要求,乘車的學生下午放學后,統(tǒng)一集中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候車,車輛到來時,任何同學都不能自行搶先上車,必服聽從站點。學生上車后必須坐在排好指定的`位置上,不得亂坐或爭搶座位。學生找到座位后必須安靜就坐并系好安全帶等待開車,嚴禁大聲喧嘩,嚴禁攀爬座位,嚴禁過位,嚴禁吃零食。

  2、小學生乘車途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車輛行駛途中,所有學生必須安靜坐在座位上,并注意抓好座位扶手,嚴禁頭或手伸出窗外,嚴禁一切影響安全的危險活動和游戲。學生要注意愛護車輛的設備設施,保持車輛的衛(wèi)生清潔。嚴禁用筆、用刀劃花或割破座椅,嚴禁亂丟亂吐。

  3、小學生下車安全管理要求,車輛到達下車地點后,乘車學生不要急于爭搶下車。必須先在座位等候,由跟車人員先下車檢查路況,確認車輛前后方無來車后,根據(jù)乘務員的指示依次有秩序地下車,必須是坐前排的學生先行,后面的學生嚴禁推撞前面的學生。

  4、小學生校外候車點安全管理要求,學生候車點必須選在安全的位置,由家長與車輛負責人進行協(xié)商。要求候車點必須選擇在地面平整寬廣、視野開闊、安全性高的位置,同時要求學生必須在離馬路不少于2米外的范圍候車。

  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8

  1、定員:校車不得超56人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shù)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shù)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2、、外觀: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后保險杠。

  3、內(nèi)飾:不得有凸起毛刺

  車內(nèi)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qū)側(cè)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qū)應采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

  乘坐區(qū)、過道區(qū)和引道區(qū)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4、車外頂:安裝校車標志燈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后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后標志燈與車頂后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fā)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后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

  5、車后:粘貼“請停車等候”

  校車應在車后圍板外表面、后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qū)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爱斖\囍甘九粕斐鰰r”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

  6、空氣質(zhì)量:安裝強制通風裝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nèi)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guī)定。

  允許采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zhì)量的要求。

  7、踏步:上車踏板不高于35厘米

  在車輛整備質(zhì)量狀態(tài)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于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于30厘米。

  8、座椅:需為非折疊軟座椅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于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于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9、座間距:起碼50厘米寬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

  10、應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個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并位于右側(cè)前后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cè)、右側(cè)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qū)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11、照明:應配兩條照明線路

  車內(nèi)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qū)、車組人員區(qū)。

  至少應有兩條內(nèi)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12、行駛記錄儀:具備衛(wèi)星定位功能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shù)據(jù)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zhì)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nèi)和車外錄像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tǒng)。

  13、安保:配滅火器和急救箱

  乘員艙內(nèi)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校車內(nèi)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xiàn)有校車規(guī)范及管理條例,國內(nèi)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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